关于重新明确省地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
关于重新明确省地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(鲁价费发[2010]99号)
关于重新明确省地税系统发票 工本费标准的通知
鲁价费发〔 2010 〕 99 号
省地税局 :
你局《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明确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》(鲁地税函[2010]8 号)收悉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重新明确地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, 统一规格后的发票工本费标准 详见附件。
二、企业专用发票及通用发票中无法涵盖的发票(如公园门票等)工本费标准,由你局参照同类发票收费标准,按照弥补成本及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核定,报省物价局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。
三 、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《收费许可证》变更手续,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公示; 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“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”,收费收入通过“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”上缴财政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,自觉接受物价、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。
四、本通知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,有效期 3 年,期满后重新报批。省物价局、财政厅鲁价涉发[1996]272 号、鲁价费发[1999]41 号、鲁价费函[2004]18 号同时废止。
附件: 山东省地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表.doc
二○一○年四月二十七日
主题词 : 地税发票 工本费 通知
抄送: 各市物价局、财政局。